“关于探索建立林业碳汇激励机制促进革命老区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的建议”复文
(2021年第8838号)
一、关于探索建立林业碳汇补偿机制的问题
(一)推进森林覆盖率横向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第十五条“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规定,建议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森林覆盖率横向补偿,为实现公共生态补偿积累经验。
(二)探索林业碳汇效益补偿。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各地可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中的相关流程,积极推动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盈利性企业、社会团体等主办的大型活动碳中和。拓宽林业碳汇效益补偿途径,逐步实现年度购买林业碳汇,抵消本单位的碳排放量。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指导福建省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在财力可承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共同研究论证并推进林业碳汇效益补偿机制向纵深发展。
(三)实行经营性项目用地碳汇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生态效益补偿等。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福建省应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方面的实践探索,在经营性项目用地碳汇补偿方面先行先试,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
二、关于完善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机制的问题
(一)扩大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范围。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林业碳汇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我局组织编制了《碳汇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四个方法学,并已被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碳汇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已成为行业标准。这些方法学为全国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重要基础,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提高林业碳汇项目交易配额及补贴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化原则,碳汇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加快完善碳汇定价机制,研究和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政策保障和市场调控的作用,适当提高配额限制及价格补贴标准。保障项目开发者权益,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探索金融支持林业碳汇项目。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探索金融产品创新,以收储、托管等形式进行资本融资。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碳票”是很好的探索实践。我局将进一步指导鼓励各地加强探索,建立健全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林业碳汇项目价值实现渠道。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