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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宣:碳会计的理论框架及发展趋势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3 14:35    浏览量:264     分享:

碳排放交易机制是实现“碳中和”远景目标的重要手段,而碳会计是计量、反映和评估碳减排绩效的重要工具。国内外学者已对碳会计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系统梳理碳会计的理论体系,包括起源背景、理论基础、概念定义、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和影响等多个方面,展望了未来碳会计的发展方向,最后指出当前碳会计体系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为碳会计的后续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会计 碳减排

01 碳会计起源

气候变化威胁人类生存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高能耗、高污染的经济生产模式已经对全球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尤其是温室气体的排放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间接导致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增加、冰川融化和海平面上升等后果。联合国的气候研究报告显示下个世纪初全球平均地表温度还将因温室气体的增加而再度上升1至3.5摄氏度,届时水资源紧缺、能源枯竭等诸多问题将会加剧,人类会自食其果破坏自身的生存条件。在全球变暖面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置之不顾。虽然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比美、日、韩等国低,但在过去50年里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一直在上升,中国也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和气候问题。裴莹莹等(2009)研究发现中国的平均气温可能会在未来50至80年间上升2至3摄氏度,进一步破坏人类的生产和发展条件。

碳能源短缺阻碍可持续发展

煤炭和石油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然而这两类能源存在严重的弊端:一是其燃烧和废气排放严重破坏了全球生态环境;二是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过度依赖煤炭和石油将导致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为此,世界各国亟求替代性能源。过去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来源于各行业粗放式投资的高速增长,对煤炭和石油的能源需求巨大。这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发展方式,已造成生态破坏、资源消耗过度等难题,使得中国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全球最多的国家,寻求低碳发展模式刻不容缓。

各国采取措施控制碳排放

1992年以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1年)等全球气候安全协议,把全球变暖的严峻形势和碳减排的刻不容缓逐渐演化成了世界各国政府、各类环保卫生组织机构和全球公众的新共识。在各国环保政策推动下,碳减排已成为全球经济、科技和法律等各个领域的新潮流,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纷纷建立起了各自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相应的会计制度。中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就致力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积极倡导和实践碳减排等环保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全球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中国承诺”,向全世界传递了中国力争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坚定决心。

02 理论基础

外部性理论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率先提出了外部性理论,指企业外部存在各类导致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客观因素。后来马歇尔的学生庇古对此概念进行了拓展,其他学者也相应进行了后续研究,外部性的具体定义存在争议,但是其本质有着共同认知,那就是外部性影响是无法在市场上通过货币交换得以实现的,是一个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时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非货币性的间接影响。

环境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人类的生产活动可能对其造成破坏而无需支付金钱代价,但是一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影响到其他企业的生存,例如化工厂的污水排放影响了下游种植企业的日常需求,这就是非货币性的外部影响。温室效应也是外部性问题,碳排放权作为公共环境资源自然也存在外部性效应。

目前,对外部性问题的应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明确产权界限,二是政府介入征税。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碳排放行为进行征税,或者通过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清缴和结算等明确碳排放的产权界限,是目前世界各国将碳排放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到企业的主要方式。

产权理论

1960年,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正面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在于克服外部性和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很低并且产权界定清晰,那么外部性因素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帕累托效应。产权理论要求运用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碳减排目标:对那些能通过提高能效、提升减排技术以降低碳排放的企业,它们能从已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中节约出一部分,将其出售给有配额需求的买方;对那些扩大产能或减排能力不足的企业,在现有配额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场购买配额,配额的交易价格由配额的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下,碳排放配额的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平衡供给与需求关系。

03 相关概念

碳排放权

●  碳排放权的定义

碳排放权, 是指权利主体向大气环境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通常特指由政府部门通过法律制度及碳排放权市场机制赋予企业等微观主体的排放资格,其本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政府部门可以用有偿或无偿的条件将碳排放配额按年度发放给微观排放主体,微观排放主体从政府部门获取的碳排放配额既可以用于满足自身生产发展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的需求,也可以在碳市场进行交易。企业为了履行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义务而进行碳排放权的采购,这就使得环境成本在企业内部显性化。

●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目前,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主要有总量-交易机制和排污信用交易机制两类。其中, 总量-交易机制 是指由政府设定一定期间内的排放总量并将排放量分配至企业或机构等排放微观主体,形成各排放微观主体的配额,在该机制中的排放微观主体可以自由交易; 排污信用交易机制 ,是指设置能让排放主体主动减排的诱因,排放主体所实现的减排数量形成排放信用,可用于储备或交易。

碳会计

● 碳会计定义

碳会计 ,是碳排放权会计的简称,是指根据碳排放交易法规,对企业取得、交易、清缴碳排放配额或核证减排量等与碳排放有关的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绿色会计科学。

● 碳会计目标

碳会计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微观层面的目标 ,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与碳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反映企业与碳排放权有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决策支持; 二是宏观层面的目标 ,在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范下,督促企业披露碳减排相关信息,倒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 碳会计依据

2019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2021年1月5日发布、2021年2月1日起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现行的碳排放权管理和会计处理法规依据。2021年3月30日,我国生态环境部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04 碳会计基本内容

会计确认

● 会计要素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确认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由企业拥有或控制;②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③预计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④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以被可靠计量。经以下分析可得出: 碳排放权属于资产 。

1)无论是期初经分配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或是期末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也不论碳排放配额获取的方式是免费或有偿,企业均有可将之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交易的自由选择权,由此可见企业能够控制其取得的碳排放权,符合上述条件①。

2)碳排放权必须在企业获得配额或交易购买拥有后才能确认,因此是发生在过去的,符合上述条件②。

3)企业对于自身拥有的碳排放权可自由进行交易从而创造经济利益,形成企业的利润,符合上述条件③。

4)世界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运行多年,我国多个碳排放权试点交易市场平台也在不断完善,在这些成熟的市场中可以获取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实际购买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作为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符合上述条件④。

● 资产类别问题

1)无形资产观点

无形资产在会计准则中特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是具有可辨认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并非不具备实物资产的都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IASB发布《IFRIC3:排放权》,该解释条文将碳排放权按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碳排放权是非货币性资产且不具有实体形态,又能够用于转移、出售即具有可辨认性,出售时亦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存货观点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耗用的材料、半成品等,应具有实物形态。有学者提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的观点,出发点是将碳排放权视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耗用的资源,而且碳排放权最终也是服务于产成商品并销售获利,故可视为存货。但是该观点存在多个缺陷,例如碳排放权可能直接用于交易,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此外,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将之视为存货有所不妥。

3)金融资产观点

金融资产是指所有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碳排放权兼具无形和可交易的属性,且其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证券、碳期货等衍生品正逐步被开发出来,有学者便提出将碳排放权视为金融工具。将碳排放权视为金融资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观点未考虑到当前碳市场上的碳排放交易活跃度尚未充足、金融衍生品也并不丰富;此外,目前各排放主体取得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需求,对碳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并非常态。

4)增列新资产观点

在学术界对于如何确认碳排放权尚没有统一定论的情况下,有学者提出增列新资产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观点。我国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就要求具有碳排放配额履约义务和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的单位对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中进行确认和计量。

计量属性

1)历史成本法

1993年3月,美国《统一会计系统》(USofA)规范了排污权的账务处理,根据使用目的的差异以历史成本分别作不同的处理,免费获取的按零成本入账,有偿购买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入账。历史成本法已是目前大多数制度中规定的计量模式,但碳排放权在不同时段的获取成本差异较大,这一特性使得按历史成本法计量的碳排放权价值有所失真并降低了数据可比性。

2)公允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

2004年,《IFRIC3:排污权》提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经分配获取或购买所得的排污权。此前Stefan Schaltegger(2000)等学者从经济与环境角度提出要重视污染预防边际成本的现行市场价值与排污权市场的交易边际成本的可比性,不该用历史成本衡量排污权,而应采用公允价值。随着全球各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成熟度的上升和获取公允价值便利度的提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等各类排污权可能会成为未来的趋势。

3)动态估价

Ratnatunga等学者(2010)新设了“环境能力强效资产(ECEA)”这一反映排放主体碳信用生产能力的无形资产科目,该资产利用动态估价模型,在碳排放额度转化为货币量度的情况下对自身能够生产或消耗碳额度的长期碳资产进行动态估价和跟踪,有利于提高价值精准性,但是此方法较为复杂、应用难度大,在实践中使用较少。

账务处理

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账务处理部分内容如下:

1)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时,不作账务处理。购入碳排放权的,按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含交易手续费及相关税费)确认资产价值:

借: 碳排放权资产

贷: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2)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时不作账务处理。使用有偿购入的碳排放权时: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碳排放权资产

3)出售碳排放权时,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碳排放权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 碳排放权资产(无偿取得部分账面余额视为零,不用冲减)    营业外收入(差额) (4)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时,不作账务处理。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时按照注销权的账面余额: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碳排放权资产

2019年财政部对碳排放权的新规定,相比2016年的暂行规定和各试点市场的管理办法,明显趋于简便和易于操作,例如2019年新规制下购买的配额量无论增加或减少均只涉及“碳排放权资产”一个科目,经济业务分类方面以配额购买、出售与履约为主,不再单独考虑配额投资需求。

信息披露

● 披露形式

碳会计的信息披露形式,可以参照财务报告的方式,借助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来披露碳排放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财务影响,对于无法在财务报告中得到恰当阐述的部分予以单独披露,或者参照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独立的环境责任报告以揭示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活动绩效。

基于此,当前全球各国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 将碳会计信息融入现行财务报告体系; 二是 用环境责任报告单独披露; 三是 在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中披露部分信息,对财务报告体系无法涵盖的内容则另行独立披露。

● 披露框架与内容

目前全球各国关于碳排放信息的披露要求并不统一,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组织自律并行,从总体上看主要依靠企业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各国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呈多样化,但尚未形成统一范式,可比性有待提高。主要地区环境会计的披露政策如下:

● 影响因素

为了提高环境治理监管水平和提升环境管理绩效,学术界对企业充分披露碳排放信息及其他与环保义务履行情况有关信息的动机进行了探究,挖掘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因素。根据现有的研究总结,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

企业外部因素包括: 披露要求的复杂度、利益相关者关系、合规性风险、投资者信心、监管政策、监管水平和宏观经济状况等; 企业内部因素包括: 公司规模、营业收入及盈利状况、行业性质(如本身就是注重绿色经济的环保行业)、企业文化或形象、公司治理结构完整性(如独立董事的比例)和管理者的责任倾向等。

05 实施碳会计对企业的影响

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虽然碳排放额度的设定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到了企业,但碳排放权的推行和披露可能与企业财务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何玉(2017)采用碳排放量作为衡量排放单位碳绩效水平的尺度,在对美国标准普尔500公司的研究中发现碳绩效的提升有利于财务绩效的改善,并且财务绩效较好的企业还会借助完善的碳信息披露向市场展示自身的碳绩效水平。

不过,有学者提出企业碳绩效与财务绩效没有显著的关联性甚至存在负面影响,越短期越是如此。Imre Dobos(2005)就认为碳排放权的推行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和库存管理成本,Guowei Hua(2011)认为企业为了提高碳绩效而对减排技术投入时间和资金会增加企业研发支出、影响财务绩效。企业在能够稳定地从碳减排实践中获得收益前往往需投入大规模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进行多方面的投入和尝试。

杨双鸽(2020)总结碳排放成果对企业的影响有三方面: (1)践行了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高质量的环保责任履行能帮助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名誉、降低监管压力、获取政策优惠等,同时良好的形象有助于增强客户的忠诚度;(2)借助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碳绩效越好的企业越能减少与外部股东、潜在投资人、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约束水平,优化资本成本;(3)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但是企业可凭借较高的碳绩效水平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产品,碳绩效越高其优势越强,从而形成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获取更高的品牌溢价和收益,提高财务绩效。

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碳排放配额的推行和披露对企业资本市场价值可能有正面影响,但也存在争议。例如,Veith 等(2009)研究发现,随着碳排放权价格的上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的股票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价值也得到相应提升;李雪婷(2017)研究得出,高碳排放量的企业更容易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也容易迫于压力或其他诱因有更强的碳信息披露动机,而企业在碳排放和碳排放权管理方面的相关碳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具有方向性作用,投资者尤其关注碳信息披露中的碳排放管理行为,碳绩效越高、碳信息披露质量越好的企业越能吸引资本、提升企业价值。但是沈洪涛、黄楠(2019)采用事件研究法对碳排放管理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却发现碳配额交易可以提升企业短期价值、但与企业长期价值无显著相关性;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运用科斯定理应对了公共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但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不总是相同,关键是实现低碳发展,这有赖于碳排放权市场体系设计的合理性和应对宏观经济实际需求与政策动态的灵活性。碳信息披露同企业价值之间缺乏显著的关联性,可能是因为当前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和碳减排的成本收益尚不对称、所披露的碳信息缺失增量信息功能等。

06 碳会计发展方向

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均证明,碳配额的控制和交易机制对治理全球碳排放问题是有效的,但是如何提升治理效率是个问题。沈洪涛等(2017)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虽然有的企业实现了碳减排,但并非是因为低碳生产技术获得了突破,也没有对低碳生产技术进行创新研发,而是降低了产量。这种减排方式并不是长久之计,甚至反而影响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交易机制和碳会计产生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学术界为了引导企业从实质上实现清洁生产、增强企业努力创新减排技术的动力、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减排,对碳排放及其会计体系进行了更广泛的研究:

碳绩效评价体系

碳绩效结合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能够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与发展生产力和优化生态环境之间相辅相成。与传统绩效相比,企业碳绩效评价体系兼顾了环境效益指标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其考评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既可以考核企业低碳生产、履行环保责任的能力和义务履行情况,也可以评价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状况。张亚连(2021)以可获取性、一致性和可比性等为原则,选取了碳投入效率、碳产出效率、碳减排效率和碳减排强度等四个指标构建为企业碳绩效评价体系(表4),应用碳绩效评价体系可以让企业发现自身生产管理中的低碳管理薄弱环节,进而有针对性地变革过往粗放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生产经营模式。

碳预算

减排途径有 “硬减排”和“软减排”两种。其中“硬减排”是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或能源结构形成的结构性减排和通过低碳环保技术创新实现的技术性减排;“软减排”主要是指管理减排,即通过对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推动技术减排和结构减排的落地,以实现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微观经济管理工具和制度(高歌,2011;涂建明等,2014)。

其中,企业碳预算是碳管理会计的重要分支之一,它主要是为了实现企业碳减排决策方案的最优化,高效地对企业的碳配额资源和碳减排活动进行分配、组织、考核和控制。涂建明(2016)构建了一套企业碳预算体系,体系内含碳排放子预算、碳减排量及成本子预算、碳减排收益子预算和碳排放权交易子预算等四个子预算(如图3),有效应对碳配额及其交易活动的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子预算之间的关系由三个恒等式阐释:

碳排放权交易预算量=企业预计碳排放需求量-碳减排预算量-企业碳排放权配额(等式1)

本期碳减排净收益预算额=本期碳减排收益预算额-本期碳减排成本预算额(等式2)

碳排放预算量=企业预计碳排放需求量-碳减排预算量(等式3)

闫华红(2018)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完善了碳预算体系,依次构建出碳排放量、碳减排收益、成本、净收益预算(如图4),利用“碳排放权交易量=碳排放量-碳配额量”的等式关系,以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量等因素为预算切入点,考虑其对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决策等方面的影响,并对企业未来的碳排放、碳交易做出整体预测。

碳审计

随着各类排放单位对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挂钩的成本、价值变动和风险等各方面信息的核算、计量和报告越来越多,对此类信息披露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和审查需求趋于增多,碳审计的研究和应用随之应运而生。

碳审计对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等业务构成的碳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审查、鉴证和监督,评价被审计单位碳减排义务、碳配额清缴等生态环保社会责任履行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等,有利于发现和纠正被审计单位与绿色生产、低碳发展目标相违背的生产经营环节,督促其及时改正问题,最终目标是推动被审计单位在节能减排、低碳生产方面能够真正有所作为、提高效率,防止减排专项资金误用滥用,推动节能减排政策真正落地,为节能减排相关活动的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提供可靠、高质的信息。

管亚梅(2016)认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已是至关重要的社会环境问题,碳审计应当与传统的财务审计模式有所区分,例如建立“三位一体”审计体制,由国家、民间、企业三个碳审计主体构成碳审计体制,其中国家碳审计处于主导地位,在宏观层面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全国各地的碳审计工作资源;再由政府通过采购招标的方式利用民间碳审计资源开展工作;此外,所有重点排放单位按相关要求建立内部碳审计机构,作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单独的碳审计法律法规,而欧美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有较充足的经验,美国的碳审计体系较为丰富和完备,如表5:

海洋碳汇核算

海洋碳汇又可称为“蓝色碳汇”,简称“蓝碳”。 森林生态等绿色碳汇对全球碳减排的重要意义从上世纪开始逐渐成为共识,但是海洋碳汇的重要性和“蓝碳”的概念到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表《蓝碳》报告后才逐渐被全球各国认可,该报告将陆地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捕获的碳称为“绿碳”或“生物碳”,而由红树林、海草床和其他海洋生物捕获及存储的碳称为“蓝碳”,“蓝碳”捕获了全球约55%的碳。

对海洋碳汇会计的研究背景基于以下三点:(1)发展海洋碳汇相比发展陆地碳汇、减排技术或碳管理会计等其他减少碳排放的方式有更多优势,例如固碳效果更为持久、作用范围比陆地空间更为广阔、碳循环周期更长等;(2)凭借绵长的海岸线、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生态资源,海洋碳汇的发展可以为我国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中赢得话语权和主导权;(3)海洋污染加剧,严重破坏海洋固碳能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迫在眉睫。

目前学者们对海洋碳汇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是聚焦于建立蓝碳交易机制的方式方法和碳汇计量核算等问题,对于财务方面如何确认、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实质尚未有深刻的讨论。岳冬冬(2012)等以海水贝类养殖为研究对象构建了相应的碳汇核算体系(如图5),通过获取转换系数、质量比重及碳含量三个参数测算直接碳汇,再利用食物链机制测算间接碳汇,再得出碳汇总量。该碳汇核算体系可应用范围较窄、运用流程较为复杂,且主要讨论的是如何计量的问题,未设计会计账务处理的问题。

刘芳明等(2019)等认为海洋碳汇经济价值的核算是蓝碳市场建立和推广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研究对蓝碳价值内涵进行了探讨,并重点剖析了广义蓝碳价值的特点与构成,搭建分类核算办法和分类价值指标体系,运用“总经济价值法”对广义海洋碳汇价值进行核算计量。赵云(2021)倡导加强海洋碳汇能力建设,完善我国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体系,将海洋碳汇及其衍生品纳入碳配额交易体系,推动我国碳减排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为我国在全球碳减排经济发展中争取主导权。

其他方向

除了以上展开的四点,还存在碳税、碳管理会计、碳金融等研究热点。

07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存在的问题

碳会计发展至今,其定义、目标、要素性质等内容虽有争议但已基本明确。从全球发展情况看,欧美日在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配套体系制度方面更有经验,其中又以美国的体系建设较为完善,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全球的碳排放交易、碳会计体系和碳减排成果看来,目前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1)从总体上看,大多数企业处于被动参与碳交易和信息披露的阶段,主动以减排为目标的企业较少,激励机制不足。

2)碳排放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较为单一,仍以政府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配额为主,未能将绿色碳汇、海洋碳汇等对象融入交易机制和核算体系中。

3)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减排所需成本较高、成本收益不对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增加财务绩效、提升企业价值所需的“磨合期”较长。

相关建议

● 发展碳金融,支持绿色发展

发展碳金融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投资领域,通过对碳减排技术项目、森林碳汇产业、海洋碳汇产业的资本投入促进碳产业链的规模化发展,进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二是在碳减排交易领域,让通过技术创新、生态恢复、碳管理等方式实现碳排放配额剩余的企业通过碳市场实现收益,从而激励更多企业投入到碳减排的行动中来;三是通过发展碳衍生金融工具,让投资者可以较快获得收益,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

世界各国碳市场早已初具形态,有的已走向成熟阶段,随着“碳中和”远景目标的提出和进度提速,国际碳市场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应加强碳市场的顶层设计,加快碳金融生态圈的设计、建立和推广,制定完善的碳金融发展政策,推动碳金融市场层次多样化,使我国融入国际性碳金融市场价值链中的高端环节。例如,在上海金融市场中,积极发展碳资产支持证券、碳期权、碳债券、碳排放权抵押融资工具、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此外,广州期货交易所已正式挂牌,未来应加快研发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工具。

● 构建海洋碳汇交易体制

由于我国海洋碳汇交易工作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及技术标准相对缺乏,因此我国海洋碳汇体系的建立需要分阶段分板块逐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首先 要做好海洋生态建设,增强海洋的固碳能力,例如从海草床、红树林、海水养殖业等多个方面着手海洋环境的恢复和改善;创造多种投资渠道和收益模式,发挥社会资本力量建设海洋生态。 其次 要建立完善海洋碳汇交易的机制,让海洋碳汇融入我国碳交易市场、丰富我国碳汇品种类型,提升海洋碳汇在全国各排放单位的普及度和适应性,这对海洋碳汇资源真正落地市场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这些基础配套机制建设完备,才能进一步推动蓝碳保护和修复产业的价值转化,创造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早日促进我国“碳中和”远景目标的实现。

● 完善碳会计制度体系

经过多年碳市场试点经验,我国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会计处理规定,但在许多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例如加强会计人员的碳会计知识培训、否则碳会计规定难以有效落地;碳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的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碳排放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政府监管、第三方鉴证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标准;在现行碳排放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补充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新兴碳排放信用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等。

来源 | 高速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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