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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即将有偿分配,江苏等四省市引入

发布时间:2022-05-13 13:30    浏览量:248     分享:

近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配合国家开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目前已有浙江、北京、宁夏、江苏等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过探索碳配额有偿分配。

20213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暂行条例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是大势所趋,我国碳交易市场即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一个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交易市场,政府通过引入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Cap and Trade),以设定、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对企业碳排放进行约束。当企业碳排放量超出政府为其设定的配额时,则需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配额,也可通过建立或支持低碳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以抵消部分配额。

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一般有三种模式:有偿分配、无偿分配、混合模式。

免费分配是指国家向企业免费分配碳排放额度。

常用分配方法包括历史法(基于企业历史排放情况)、历史强度法(基于企业年度碳排放强度)和基准线法(基于行业能效基准)。

有偿分配是指国家从配额总量中预留出部分或全部配额进行拍卖/定价出售(目前主要为拍卖)。

拍卖就是企业通过拍卖竞价的方式有偿地获得配额,拍卖定价和各个企业的配额分配过程均由市场决定。

实践中最常适用的拍卖方式是一级密封拍卖,即所有投标人同时出价,按最高价成交,拍卖品归出价最高者所有。拍卖的方式可以使配额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得到分配。

拍卖形式给了所有企业公开、透明的获得排放权的机会。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拍卖形式可以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影响全部内部化。其次,采用拍卖形式进行配额分配,企业所需的配额量完全由市场所决定,不需要政府进行事先测算,可以有效避免滋生寻租以及其他腐败行为。另外,政府因拍卖所得的收入后可以用于其他清洁减排项目的投资。

按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是指企业依据自身需要按照政府定价购买排放权。

政府定价往往是管理当局根据市场需求以及行业碳排放强度来制定。这种分配方式实际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按固定价格出售方式同样可以使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影响内部化,也有利于增加政府收入。但是这种方式的弊病在于政府定价的确定。如果价格过高,同样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使企业产生抵触情况;如果价格过低,则又失去了调节作用。

混合模式是在初期对全部配额或者绝大部分配额进行免费分配,以便碳排放交易能够尽快为企业所接受并得到推广。在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一段时间后,逐渐地提高有偿分配在配额分配中的比例,向完全有偿分配模式过渡。

我国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的做法就是混合模式的实例。

对标欧盟,取其精华,引以为鉴

中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与欧盟碳市场相似。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于200511日,是目前全球建立最早、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碳市场,具有较为准确的价格发现以及完善的市场交易功能,已经基本实现资源配置与市场运行效率的最优化,在市场框架、法规基础、交易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

碳排放配额的确定是碳市场的核心环节之一,直接影响了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最终成效。

2013年之前,由于历史数据的缺失以及减少推行阻力的考虑,EU ETS主要采用“祖父法”+免费分配的方式实现,即根据各企业的历史碳排放数据免费给予企业碳排放配额,并限制配额的跨期使用。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扭曲了市场公平,导致长期以来的碳价疲软、市场交易低迷。

2013之后,EU ETS采用“基准线法”+有偿分配法,即碳排放强度高的设施依据其产量将少分配到配额,并逐步提高配额拍卖的比例以强化市场化的价格发现作用。

2020年,EU ETS约有60%的配额是通过拍卖发放的,其中发电行业从2013年起几乎完全不分配免费配额。

2021年之后,欧盟则要求碳排放量呈每年2%的线性下降趋势,因此预计未来EU ETS将有更大的拍卖比例。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较晚,其初始配额分配制度建立上不完善。

欧盟发展碳排放配额分配的经验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在引入有偿分配机制时,可以参考国际先进经验,逐步采取碳排放权配额拍卖机制。

碳排放权配额有偿拍卖制度,将有效推进中国产业结构绿色转型,进一步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

碳排放权配额有偿拍卖制度将提高碳排放价格,增加企业碳排放成本,激励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其次,有偿拍卖收入可用于补贴绿色技术发展,如欧盟建立NER300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低碳技术,美国加州建立温室气体减排基金,支持低碳交通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资项目,加拿大建立绿色基金,投资家庭能效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等,中国也可根据拍卖所得收入,大力补贴可再生能源、煤化工等领域,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绿色转型,推动中国低碳技术迅速发展。

国内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规划与尝试

目前, 浙江、北京、宁夏、江苏等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过探索碳配额有偿分配。

浙江在《浙江省碳排放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第十条中明确表示,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北京市则在《关于深入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配额总量控制和有偿分配机制,做好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低碳试点示范,引导企业争创绿色低碳“领跑者”,发挥公共机构在低碳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打造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低碳发展样板。

宁夏在《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碳排放配额分配进行了规划,表示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做好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启动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减碳增效。

而江苏省提出要配合国家开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按期完成配额清缴履约。推动各设区市加强对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调查和储备

4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未来,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大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有偿拍卖机制将得到一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尝试以“卖”代“送”。

来源:绿创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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